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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文件规范监考教师队伍建设


http://www.dajiaoshi.com ┊ 发布日期:2007-5-18 ┊ 编辑:班长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教师队伍建设,强化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行为,提高监考质量,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信力,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南通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南通市教育局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国家教育考试监考教师的管理、选聘、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内容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教师的管理纳入各县(市、区)师资队伍管理范畴,由当地教育局统一管理。一要建立和完善监考教师合格证制度。今后凡参加监考工作的教师,均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对每年被选聘参加监考的教师,一律先培训后上岗;二要建立监考教师档案管理制度。对监考教师资格认定、培训记录、监考过程、考核奖惩等材料据实记录,监考业务档案可与教师教育教学业务档案一并收集管理。三要建立监考教师考核奖惩制度。对监考教师当年监考培训、监考过程、监考结果进行考核,其参加监考工作的经历和实绩与年终考核评优挂钩。
  《意见》规定了监考教师必须具备的六个方面基本条件。其选聘要求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每次考试的任务提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选聘。
  《意见》明确了对监考教师进行培训的内容、时间、要求和责任。监考教师的培训分合格证培训和上岗培训两种,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生考试部门负责实施,相关培训活动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范畴,计算学时和学分。培训分市、县(市、区)二级培训。通过培训,要使监考教师明确“确保试卷安全保密、确保良好考风考纪、确保依法规范操作”三大监考任务。
  《意见》规范了监考教师量化考核办法。其考核内容包括:监考教师遵守作息时间情况、参加培训考试情况、监考期间工作表现、完成监考工作质量等。监考教师的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期间由考点主任、督考巡视员、定岗巡视员等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意见》提出了监考教师的具体奖惩措施。监考教师的奖惩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当年在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连续三次监考工作均评为“优秀”的监考教师,授予“优秀监考员”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凡监考教师在当年监考工作中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当年评优、评先、晋级等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教师资格。
  随着各类国家教育考试(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研究生考试)规模的不断扩大,考风考纪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的要求越来越高,监考教师的质量已成为考试组织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我市出台《国家教育考试监考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对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行为,加强监考教师队伍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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