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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南通市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http://www.dajiaoshi.com ┊ 发布日期:2010-5-21 17:44:02 ┊ 编辑:班长
 
关于开展2010年度南通市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通财会[2010]3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市区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8月1日起开始进行。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持有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市区会计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5、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6、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企业纳税实务与会计核算

  1、营业税纳税实务与会计核算

  2、新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与会计核算

  3、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与会计核算

  考虑到市区行政事业类会计人员不多,而且大部分会计人员要求学习企业类知识,因此,2010年继续教育内容不再按企业和行政事业分类,统一学习上述内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新业务培训由我局相关处室另行组织。

  三、培训形式

  为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充分利用优质师资资源,方便会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上网自学,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形式,分高级与中初级两个层次进行培训。

  (一)市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赴国家会计学院培训,分别企业(含金融)、行政事业两期举行,具体时间、内容另行通知。

  (二)市区具有中级会计师职称及以下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或中华会计网校网上远程培训与考试。

  四、培训时间、课时要求、考试形式

  培训时间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学满规定的学时(24个学时)后参加网上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两次。

  五、培训教材与费用

  2010年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使用《2010年南通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网上培训需购买学习卡,学习卡由南通市财会教育中心代售,每张卡70元(含教材),联系电话:83534657。

  六、培训机构

  2010年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为2家,分别为:

  (1)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址:www.esnai.net,电话:021-69768053)

  (2)中华会计网校(网址:www.chinaacc.com,电话:010-82318888)

  培训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经办人员必须于2011年1月底前将参培人员的信息与成绩导出制成表格发送市财政局,邮箱:clp85594128@yahoo.com.cn

  七、盖章确认

  2010年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盖章确认由市财政局统一委托给市财会教育中心办理。市财会教育中心根据市财政局会计处提供的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网校提供的网上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办理盖章确认手续。市财会教育中心须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对具体经办人员加强内控管理,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盖章确认情况进行检查。

  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的市区会计人员,在2011年3月1日—4月底前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至市财会教育中心(青年西路192号)办理盖章确认手续。

  八、其他

  (一)市区会计人员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视同接受2010年度会计继续教育。

  (二)因部分会计人员的要求, 经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系,2009年会计继续教育将于2010年8月1日—12月31日重新开放,未能按时完成2009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购买学习卡补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远程培训与考试。

  (三)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接受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市财政局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办理会计证调转、变更,参加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的资格。

  九、各县(市)及通州区财政局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好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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