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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通施工员、资料员和质检员继续教育通知


http://www.dajiaoshi.com ┊ 发布日期:2016/7/28 ┊ 编辑:班长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评价的通知》(苏建函教〔2014〕66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继续教育工作在厅人事教育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承担。

2.各省辖市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简称“各市”)负责本地区相关人员报名、培训考核组织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二、参加对象

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1年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土建、市政)、质检员(土建、安装、市政)、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在江苏省建设考试培训网中能够查询到相关证书记录),且证书到期应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相关岗位名称对照表》详见附件。

2010年取得相关证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其证书处于“过期”状态的人员,可通过参加本次继续教育激活证书。

2.在建设单位工作满2年且年龄65周岁以内(1951年12月31日后出生)。

三、实施流程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方式。继续教育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登录“江苏省建设考试培训网”(http://www.jscin.gov.cn/web/KSPXW/default.aspx),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愿选择拟参加继续教育的地区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报名步骤见网站下载中心)。

2.报名时间。持证人员网上报名时间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11月初,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继续教育

1.参训要求。网上报名成功后,持证人员持《继续教育申请表》(网上打印)及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各市指定地点办理报到及参训手续。

2.学时要求。持证人员均应参加每岗位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且到课率应达到总课时的2/3;

3.考核要求。考核采取开卷形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题均为主观题,全部在试卷上作答。

4.资料上传。请各市于2016年11月30日前通过系统上传本地区继续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结合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人才培养计划,持证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人才实训项目培训且通过考核并取得我厅认可的培训证书的,可视同已完成相关岗位的继续教育和考核。

(三)证书发放

1.证书核发。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换发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为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各市发放证书时,可采取邮寄到付或现场领取两种方式,方便持证人员自由选择。

2.印章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设置质量员配套印章的通知》(苏建函教〔2015〕260号)文件要求,原颁发的质检员配套印章在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时,通过继续教育换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证书》,同时取消原配套印章。

四、收费标准

各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培训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各市收取的培训费用按25元/人标准,上缴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用于系统维护、专家命题、试卷印制、证书印制等相关开支。

五、其它

1.对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是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及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合作,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确保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实施。

2.各市应推荐社会信誉高、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并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考核组织工作,确保实效。

3.各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强化自律意识,严格收费标准,规范培训行为。

4.继续教育有关事宜请与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联系,联系人:金强、蒋晓曦,联系电话:025-51868680。

现岗位名称 原岗位名称
已列入部颁职业标准岗位 土建施工员 施工员(建筑工程)
设备安装施工员 施工员(机电工程)
市政工程施工员 施工员(市政公用工程)
装饰装修施工员 ——
土建质量员 质量检查员(建筑工程)
设备安装质量员 质量检查员(机电工程)
市政工程质量员 质量检查员(市政公用工程)
机械员 机械员
材料员 材料员
资料员 资料员
劳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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