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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基础》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四节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http://www.dajiaoshi.com ┊ 发布日期:2012-1-5 18:40:20 ┊ 编辑:班长
 

   1、会计凭证的传递:定线路、定时间
    2、会计凭证的保管
    注意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注意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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